《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2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公共数据管理是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社会民生、提升政府管理理念、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2009年,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传感网创新示范区;2014年,入选IEEE智慧城市试点城市。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了《无锡市促进信息化发展办法》《无锡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无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无锡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无锡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相关政策,对我市公共数据规范管理起到一定作用。随着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创新和改革举措,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难题,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没有专门的制度规范,标准上不统一,管理上缺乏有效手段。为了固化和完善制度创新成果,为公共数据管理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办法(草案)》非常必要。
二、制定《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办法(草案)》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江苏省信息化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重点参考了上海、浙江、重庆等地公共数据管理的经验做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市大数据管理局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在全面梳理、调研论证、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办法(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审核。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除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还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会商、修改和再次征求意见,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管理体制
为了全面推进公共数据规范管理,《办法(草案)》进一步优化了公共数据管理体制:一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对发展规划、协调治理、预算经费、工作考核等方面作了规范;二是明确了大数据局的职责,负责公共数据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了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关于目录管理
为了对海量的公共数据进行便捷高效的管理,《办法(草案)》规定了公共数据实行目录管理:一是明确了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的总要求;二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名称、内容、数据来源、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等要素;三是明确了由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要求,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四是明确了公共数据目录要素更新的要求;五是明确了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目录进行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和开放。
(三)关于共享、开放平台
为了更好的提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服务,《办法(草案)》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由市大数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二是明确了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提供共享、开放服务;三是明确了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之间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建共享交换通道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合。
(四)关于公共数据质量
为了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价值实现,《办法(草案)》一是明确了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二是明确了公共数据及时维护和更新,确保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完整、准确;三是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公共数据过程中有异议或者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有权向相关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四是明确了建立公共数据开放互动机制,通过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政府门户网站、政府热线等渠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开放与应用的需求,改进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提高公共数据开放质量;五是明确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指标体系,监测公共数据质量。同时,明确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