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出台全省首个市场监管系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来源: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0-9-10
 

为规范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共数据管理,推动市场监管业务数据化、数据资产化,提升市场监管数据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无锡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结合实际,无锡出台全省首个市场监管系统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办法》从全市市场监管公共数据管理范围和责任分工、数据采集与汇聚、数据共享与开放、数据安全与监督等方面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制度化。

范围适用

 

《办法》明确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在依法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包括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从其他公共管理服务机构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数据库、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纳入市场监管公共数据管理。

《办法》明确市场监管公共数据资源属于政府资源,纳入数据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规范”的原则。数据采集与汇聚

《办法》明确市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应用需求建设全市系统统一的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数据管理服务平台。

市场监管公共数据采集汇聚遵循“科学归集、应归尽归、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统一汇聚到市局数据中心,并统一通过市局数据中心进行数据的共享、开放、服务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市场监管公共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实现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数据共享交换获取的,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市场监管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的资源目录管理,并与大数据管理部门编制的目录相衔接。

市场监管公共数据按照“谁采集、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建立市场监管公共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定期开展全面的数据治理,落实数据治理责任,定期发布数据质量分析报告。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数据责任可核查。

数据共享和开放方面

市场监管公共数据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内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市场监管公共数据的数据交换建立统一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数据接入、申请、响应、提供、交换等流程,实施数据交换全程监控和日志管理。

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依托市局数据中心加强市场监管公共数据的查询、分析和利用,通过加工建模等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丰富数据应用场景,发挥数据赋能决策和管理的作用。

数据安全与监督

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公共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安全应用规则,防止越权使用数据,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安全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

对于通过共享获得或者共享提供的市场监管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本部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办法》将从202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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